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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

风险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海南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本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产品的鉴定、评估、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中心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履约资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大额报告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限制出金、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情况较严重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全部或部分交易、限制出金或冻结产品、认定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等:

(一)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二)交易商某些产品持有量异常;

(三)交易商资金变化异常;

(四)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交易商所交易产品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异常情况:

(一)交易产品单位时间价格变化剧烈;

(二)某一产品出现同一交易商频繁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况;

(三)交易商成交额过大、费用转化率过高、频繁撤销/建立订单、连续大笔申报、涨跌停申报、虚假申报;

(四)交易商大额出入金、出入金频繁;

(五)交易商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交易或频繁反向交易;

(六)交易商或同一机构交易商某一产品持有比例过高;

(七)交易商或同一机构交易商某一产品单日或一段时间内持有量增减过高;

(八)关联账号间涉嫌利益输送的;

(九)多个交易商账号间涉嫌合谋交易,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交易商进行交易的行为;

(十)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服务机构报告情况或约见管理人员谈话,情况较严重的,本中心可以采取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支付服务费用、终止合作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机构违规开展业务;

(二)机构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被交易商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且性质严重;

(四)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本中心调查的; 

(五)涉及司法调查;

(六)经查实存在欺诈交易商行为的;

(七)联合多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正常交易秩序或者误导其他交易商进行交易的行为;

(八)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

(三)交易市场产品价格异常或剧烈变动;

(四)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服务机构违规开展业务;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全部或部分交易、限制出金或冻结产品、认定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等: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延长交易时间间隔等措施,本中心将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相关产品有重大信息公布,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当公共传媒中出现相关产品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三)产品的交易商、挂牌机构等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

(四)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重大调整;

(五)发生自然灾害、罢工罢市、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的;

(六)出现信息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交易商数量超过总交易商数量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

(七)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八)产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九)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或交割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停牌或临时停市等的决定,本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造成停牌或临时停市等的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交易无效。因异常情况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履约资金制度

第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履约资金制度。履约资金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商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履约资金。

第十五条  交易商在发出购买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数额的履约资金。

第十六条  本中心将根据挂牌产品不同的市场情况制定不同的履约资金冻结标准。

 

第四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七条  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设定,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八条  新产品挂牌上市交易首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指导价的±30%,正常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第十九条  在交易周期内,连续三个交易日都是涨停或者跌停的产品,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产品采取临时停牌、停牌等控制措施。

 

第五章  大额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本中心实行大额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中心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持有某品种的数量达到本中心规定数额的;

(二)单笔买卖或当日买卖数量过大;

(三)单笔出入金或当日出入金数额过大;

(四)本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或其服务机构应当向本中心报告其资金情况、交易情况。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大额报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本中心对达到本中心报告数额的交易商情况进行调查,并妥善保管有关大额报告的交易商签字原始文件或电话录音等其他证明文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当交易商或服务机构出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本中心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本中心。本办法若有修改,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