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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

交收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文化艺术品的交收行为,保证文化艺术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文化艺术品协议、拍卖、摘挂牌等交易的所有交收业务。交易商、服务机构、结算银行、鉴定评估机构、仓储机构、物流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交收业务的,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鉴定评估

第三条 交易商向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提出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委托前,应先向鉴定评估机构预约,告知拟鉴定评估的文化艺术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参与协议、拍卖、摘挂牌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的鉴定评估标准,参照本中心相关文化艺术品标准或公告执行。   

第五条 鉴定评估机构受理交易商提出的委托,对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 

第六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结果承担相关责任。当发生鉴定评估纠纷,经本中心认定鉴定评估机构为责任方时,本中心有权根据鉴定评估合作协议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依据本中心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商收取鉴定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入库 

第八条 文化艺术品入库前,交易商应先向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机构预约,告知入库文化艺术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文化艺术品入库时,交易商应提供本中心指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结果。 

第十条 仓储机构根据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结果对交易商的文化艺术品进行交接确认,向交易商出具本中心规定格式的受理单据。 

第十一条 仓储机构出具的受理单据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后,其对应的文化艺术品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二条 当交易商账户生成文化艺术品信息与文化艺术品实际入库数量后,其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交易商账户中,此受理单据等相关单据仅作为入库凭证,交易商不得再凭借此受理单据向仓储机构、本中心主张任何权益。 

 

第四章 交收提货

第十三条 参与文化艺术品交易的买卖双方,按照协议、拍卖、摘挂牌相关的交易规则,完成货物交割、货款交收。

第十四条 交易商购买文化艺术品后,选择提货的,应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提货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商需持有效证件,于预约时间到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提货。

第十五条  交易商购买文化艺术品后,选择不提货的,仍然由本中心仓库或指定的第三方仓储机构提供仓储服务,该部分文化艺术品无需再次鉴定评估,可继续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商选择现场提货的,应在提货时当场对文化艺术品的品种、品相、数量等进行验货,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印鉴。交易商现场验货时对文化艺术品有异议的,可向本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本中心将协助交易商处理提货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十七条 文化艺术品提货出库后,再次委托入库的,须重新办理鉴定评估入库手续。 

 

第五章 仓储 

第十八条 仓储机构为交易商提供文化艺术品出入库及仓储等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仓储机构应根据本中心制定的相关标准妥善保管交易商入库的文化艺术品。仓储机构应依据本中心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仓储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物流 

第二十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适时开通寄递提货方式,并确定寄递方式适用的文化艺术品范围。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选择寄递方式时,必须对寄递的文化艺术品进行保价,并按物流企业的收费标准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实物鉴定评估、出入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期限及交收相关费用等,具体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具体规则见本中心官方网站公示,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海南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